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2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全翔,男,199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全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示其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故本案不再交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 晶 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贵杰(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