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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全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全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郑全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2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全翔,男,199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全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示其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故本案不再交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  晶  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贵杰(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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