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8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忻州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通岗路西、温泉路北忻禄苑小区(豪景佳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孔繁荣。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忻州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2020年9月15日因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进行了变更。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10月12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2020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