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68号 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后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9854970X7。
法定代表人:黄敏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霸州市和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段乡牛百万村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7KKHL7R。
法定代表人:何晓伟。
被告:何晓伟,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霸州市和为家具有限公司、何晓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