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4306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漆之源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332334T,住,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div>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波,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漆之源涂料有限公司、王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