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青岛汽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373号
案件名称青岛汽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汽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汽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珠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柏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011-1015法定代表人:陆敏,经理。

上诉人青岛汽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468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青岛汽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本案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青岛汽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青岛汽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汽车线下实体销售,并非通过网络信息进行盈利,且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未递交其因我方行为致损的任何证据材料,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青岛汽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表现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中使用与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上述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发生在网络上,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被上诉人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青岛汽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