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5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授权代表:王希,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阳光大道******。
经营者:曾勇,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荣昌区峰高街道东方自选商场(个体工商户字号),经,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新华支路****/div>经营者:叶成洪,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荣昌区峰高街道东方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