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7750号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54-1。
法定代表人:白绍鸣,经理。
被告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女,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单位。
被告二:深圳市蜗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沙背沥村**四巷**601iv>法定代表人:荣道立。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蜗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