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91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悦动乐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孔庆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悦动乐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