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12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春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安陆市香格里拉****。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2020年10月23日,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