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4989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妮欧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光路**荟芳园**1102一社会信用代码×××23P。
法定代表人:徐丹丹。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妮欧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5800元,余款5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