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广州市卡路阿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义坑新村二巷**楼。
法定代表人:肖方雄,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旺疃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松,经理。
原审被告:赵博,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广州市卡路阿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米服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永成箱包公司”)、原审被告赵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23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阿米服饰公司上诉称,阿米服饰公司目前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义坑新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管辖规定,对被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相关法院管辖,因本案涉及专利侵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凯永成箱包公司以赵博、阿米服饰公司合作生产带有凯永成箱包公司注册商标的箱包等产品,严重侵害了其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本诉,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原审被告之一赵博住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凯永成箱包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