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4637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住所地在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友红,男,1981年02月19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剩余127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