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义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菁,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龙明,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走马塘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骥,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聚智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家通。
上诉人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龙明、无锡市聚智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