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民初21号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7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9368847Y。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桂展百货店,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美林街328号10幢5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2MA5NQR5983。
经营者:赵子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桂展百货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将原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合计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本院依法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桂展百货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