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374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景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L,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洪湖路******(18)法定代表人:邵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生,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甜甜,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景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