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729号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文苑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岳朝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文苑图书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