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108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
被告:漯河桂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巧化。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桂客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