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64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兴亮卫浴店,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NT9DU2U。
经营者:刘兴亮。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兴亮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兴亮卫浴店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