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56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阳诚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YT8HJ37,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新建北路**/div> 负责人:郇成叶,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江苏省沭阳县,系常熟市海虞镇阳诚建材经营部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司诉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阳诚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阳诚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阳诚建材经营部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阳诚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