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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雪纸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1963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雪纸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雪纸品经营部;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雪纸品经营部;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雪纸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63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雪纸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E504。

法定代表人:胡雪松。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雪纸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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