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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原德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2705号
案件名称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原德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原德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2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原德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德宁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新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金龙,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住所地荷兰代尔夫特城奥洛夫帕尔姆街**,2616LN。

法定代表人:安娜?玛丽亚?海格,法律事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秦,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才,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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