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92执3587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亮堂堂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镇双龙西路****房,注册号500112007625563。
法定代表人:周明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亮堂堂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3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亮堂堂灯饰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亮堂堂灯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重庆亮堂堂灯饰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
2、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重庆亮堂堂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亮堂堂灯饰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2020年10月28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重庆亮堂堂灯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利息及受理费1500元等。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192执35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