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52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玉艳眼镜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阳国际眼镜城3F-C8010。
经营者:郑玉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华,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玉艳眼镜批发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高晶晶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高晶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