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8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彦池,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莲池南大街**保府市场**柜台。
经营者:杨彦池。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杨彦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0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中诉讼标的人民币3万元为人民币1万元。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