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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龙德工具有限公司、淮安市豪力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126号之二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龙德工具有限公司、淮安市豪力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龙德工具有限公司;淮安市豪力五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126号之二原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法定代表人:马姝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璇,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冰,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德工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新竹村永新路**/div>法定代表人:王伶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倜,江苏韬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豪力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河北西路******div>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龙德工具有限公司、淮安市豪力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18日,原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53元,减半收取1152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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