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28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精欣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永康五金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立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精欣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13日,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