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293号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韩宝亮童车销售中心。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韩宝亮童车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