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46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普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幸福中路iv>法定代表人:张美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娟,该公司员工,女,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迁普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