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97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雅灵,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欣萌通讯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沈某,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欣萌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