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花丽,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花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