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沈月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307号
案件名称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沈月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沈月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07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 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月强,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梅园村135号。

经营场所:绍兴 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月强侵害商 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 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月强的起诉,系其对 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 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 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