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364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会长。
被告:高唐县庆好海调料部。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鼓楼路供销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彭庆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高唐县庆好海调料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