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35号 原告:株式会社KT&G,住所地大韩民国大田广域市大德区樱花街71。
法定代表人:白福寅,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斌杰,男,汉族,1990年9月2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斌,武汉臻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波,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KT&G与被告郑斌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KT&G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郑斌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株式会社KT&G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KT&G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KT&G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KT&G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KT&G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