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884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蓝田县隆宇通讯器材服务部: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蓝田县隆宇通讯器材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1884号。
执行标的为1、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田县隆宇通讯器材服务部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8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