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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孔德柱水果批发部、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果品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03民初4582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孔德柱水果批发部、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果品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孔德柱水果批发部;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果品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4582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孔德柱水果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果品蔬菜批发市场。

投资人:孔德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果品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山阴路果品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杨老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杰,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孔德柱水果批发部、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果品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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