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131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罗志远百货超市,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大王家巷****西头1-3门面。
经营者罗志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罗志远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