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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罗志远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1131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罗志远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罗志远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131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罗志远百货超市,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大王家巷****西头1-3门面。

经营者罗志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罗志远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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