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09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新兴农场S307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358045887Q。
法定代表人:郭之利。
被告:歙县新联佳生活超市,注册经营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国际汽车城**楼**,实际经营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百花路上海花园**商铺。
经营者:方鹏。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歙县新联佳生活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