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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石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0执215号之一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石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李石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0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石云。

关于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石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湘10知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石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8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自然资源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石云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嘉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石云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石云购买保险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嘉禾支行查询被执行人李石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经过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李石云住所地的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了解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石云有可供执行财产。

8、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李石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9、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李石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石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450元[1.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7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1400元;

3.案件执行费5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石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虽然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本院可以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纲要审 判 员 彭湘华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建华书 记 员 宾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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