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093号原告:大正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汇处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正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婵婵,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高氏禾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华山乡新生村div>法定代表人:高文峰。
被告:郫县斌丽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靖镇雍渡村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粮油区**。
经营者:尹丽华。
原告大正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高氏禾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郫县斌丽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大正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正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正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正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