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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济宁鑫铠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4456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济宁鑫铠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济宁鑫铠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4456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A。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鑫铠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运河壹号食汇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2D。

法定代表人:李延青。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鑫铠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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