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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10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0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辉,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商铺**广场******。

负责人:林修卯。

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住。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楼**603旁/div>法定代表人:李振飞。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伟鹃,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v>本院在审理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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