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9451号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23896。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逍林惠捷食品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樟新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8YUPQ7L。
经营者:徐余旭,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逍林惠捷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