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36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阿力,男,1979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阿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7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5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