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民初36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股份延吉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千盛购物广场负**法定代表人:周春芳,董事长。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商股份延吉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