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00号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慧馨书店,经营地址:河北省辛集市**市府大街东段奥林盛园小区**楼。
经营者:王崇旭。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慧馨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