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55号原告:王四平,男,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樟旗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KWBC88。
法定代表人:魏明福。
原告王四平与被告重庆市樟旗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王四平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四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四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四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