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8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人代表: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树君,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系荣昌区昌元街道万客源食品超市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富安北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树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