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15号之一 原告:杭州顶冠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理想银泰城10幢1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旦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
原告杭州顶冠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顶冠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顶冠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顶冠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10元,由原告杭州顶冠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顶冠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