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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才宝贝母婴生活用品馆与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民辖终53号
案件名称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才宝贝母婴生活用品馆与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才宝贝母婴生活用品馆;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才宝贝母婴生活用品馆。

住所地:运城市库东路**黄金水岸**楼**。

经营者:赵姣,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上诉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才宝贝母婴生活用品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初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才宝贝母婴生活用品馆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案由确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具体理由:1.本案是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属于中院管辖的范畴。

2.上诉人不存在被上诉人诉状所称的侵犯该公司商标权行为。

本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并不属于级别管辖范畴。

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运城市盐湖区,应由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据此,请求:1.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由主要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名誉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原告注册商标及统一装饰风格的门店门头、室内装潢、相关标识等,停止以“爱亲”母婴生活馆的名义对外经营,并赔偿因上述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故案由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所提原审法院案由确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是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山西省运城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应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诉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才宝贝母婴生活用品馆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才宝贝母婴生活用品馆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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