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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蒋梯眼镜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851号
案件名称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蒋梯眼镜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蒋梯眼镜面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851号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观江阁裙楼)。

法定代表人:余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蒋梯眼镜面店,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号XX广场XX层XX号。

经营者:周晓波。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菜香源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蒋梯眼镜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重庆菜香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公司负担。

其余900元,退还原告重庆菜香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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